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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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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文    件     之   6

 

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18日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黄君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五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检察事业长足进步。

一、始终坚持在服务发展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

五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依托司法办案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县域经济发展。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共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案件2442人。对企业犯罪实行刑事宽严相济政策,做到少捕慎诉,从法治角度护航企业发展。办理涉企业案件4380人,其中:批准逮捕44人,依法不批准逮捕47人,不批捕率63%;办理涉企审查起诉案件3540人,不起诉2222人,不起诉率55%精准掌握企业法治需求,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召开“两长”座谈会,建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工作机制4项,部门协作制度6,增强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合力。

——保障民生民心,突显检察为民司法。全员投入全县脱贫攻坚主战场,挂点帮扶贫困村如期脱贫摘帽。在行政办公经费较紧张的情况下,节省资金80余万元投入脱贫攻坚战场。依法惩治妨害脱贫攻坚犯罪,其中花某某贪污案入选贵州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库。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办理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4279人,发放救助金82万余元,其中:办理1起跨省协作联合救助典型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融合。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大局稳定,依法打击涉疫犯罪,运用司法政策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梳理、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线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8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推动疫情防控源头治理。

——着力生态保护,守护长顺绿水青山。办理涉破坏生态类审查起诉案件114148人,起诉3039人。排查公益诉讼线索17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6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件。实现异地生态修复补植复绿[1]3000余亩46万余株,增殖放流[2]鱼苗5万余尾,清理回收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50余吨,追偿矿山治理基金60余万元。拓展区域协作,依托“湖长制”“河长制”治理体系,与罗甸县、紫云县检察机关签订《蒙江源格凸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与惠水县联合开展护河大巡察,增强区域治理合力。

——严厉打击犯罪,助力平安长顺建设。依法严惩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放火、涉枪涉爆等暴力犯罪行为,共批捕86人,起诉396人;起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324人;起诉涉黄、赌、毒犯罪89人;起诉盗窃、诈骗等侵财型犯罪319人;起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135人;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零容忍”的态度办理涉黑涉恶及“保护伞”刑事案件631人,依法追缴、查扣涉案财物2000万余元,获省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获黔南州委、州政府授予扫黑除恶先进集体,两名检察官获扫黑除恶先进个人表彰。

——坚持惩教并举,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92126人。着力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批捕103人,不起诉94人。建成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区[3]——朝阳工作室,并运用到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4]的贯彻落实,联合县教育局、县未保委等多部门共同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师入职查询制度》,深入各中小学宣教、督导35次,开展入职查询3197人次。实现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围绕禁毒、预防性侵和反对校园霸凌等主题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100余场次。

——更新司法理念,宽严相济促治理。依托司法办案,运用检察建议堵塞社会治理漏洞,针对社会治理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2件,实现“办理一类案件、制发一份检察建议、规范一域治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加大释法说理力度,依法不批准逮捕178340人、不起诉435544人,实现以案普法、以案促治,减少社会对立面,提升群众满意率。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5],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60余件(次),均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保障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受理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线索15件,对3件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二、始终坚持在维护公平正义中强化检察监督

五年来,我们始终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推动“四大检察”[6]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稳中求进。办理审查逮捕案件514942人,办理审查起诉案件11711733人,提起公诉6861142人,案件有罪判决率100%。强化刑事侦查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6件、监督撤案15件,纠正漏捕40人、追加逮捕32人,纠正漏诉42人,纠正遗漏同案犯62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5份。依托“两法衔接”[7]机制,监督行政机关立案2323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适用认罪认罚案件685928人,认罪认罚从宽[8]适用率90.11%。对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的刑事判决依法提起抗诉[9]10件。强化法律执行监督,完成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10]12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11]16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2人。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26件,开展监管场所安全大检查15次,在疫情防控、监管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向监管场所发出检察建议16件,有效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监督纠正监外执行不当29件,有效防止监外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不当4件。遵循司法规律,把握办案特点,狠抓案件管控,严把“退”“延”关,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提前介入[12]引导侦查取证,2021年“案-件比”[13]下降至1:1.083,创历史最低,优于全省、全州平均水平,最大程度提升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民事检察稳中提质。以共赢理念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继续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的监督力度,不断促进人民法院规范民事审判、执行活动,提升司法公信力。受理民事申诉监督案件20余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7件,法院再审改判5件,对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做好释法说理。针对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执行程序违法监督检察建议,促进法院审判合法规范。深入普及宣传《民法典》,刊载《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专题宣传,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行政检察稳中增效。依据一体化办案规则,对龙里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监督发出检察建议9件。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14]的监督力度,分别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发出纠正违法行为检察建议36件。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5]工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行政争议6件,其中:通过公开听证成功化解4件行政争议案件,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促进诉源治理。针对行政机关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件,均获采纳整改。

——公益诉讼检察稳中扩面。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24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线索30件、行政公益诉讼线索294件;立案审查30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69件,诉前公告29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件、提起全州首例行政公益诉讼1件。围绕国有土地出让、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领域开展国有财产保护专项行动,梳理和排查国有土地出让、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9件,立案6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7份,督促收回国有财产1200余万元,督促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三宗,避免865万元土地出让金损失。紧紧围绕守护“红色文化”,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件,促进对英烈设施和红色文化设施的有效保护。

三、始终坚持在夯实发展根基中锻造检察铁军

五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努力建设过硬的检察队伍。

——强化党建引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勇于推进自我革命,始终保持蓬勃朝气。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县委和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开展情况。严守意识形态检察阵地,切实引导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优化队伍结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将原有的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5个,检力资源更加优化。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捕诉一体[16],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和办案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业绩考评等制度,加强检察官履职监督。坚决拥护、全力支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反贪、反渎、预防“三局”人员转隶,实现监察、检察办案无缝对接,两法顺畅衔接。

——重视德能培养,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加大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力度,选派干警参加各类培训600余人次,常态化开展党组中心组学习、案件研讨会、月见庭审等活动,提升干警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平。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先后荣获全省文明单位、全省职工书屋、全州扫黑除恶先进集体、全州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州标准化规范化五星级示范党支部、全州“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先进集体、全州“先进职工之家”、全县脱贫攻坚先进党组织等集体荣誉称号,20名干警分别获省、州、县表彰,近五年县对垂管部门目标考核4年荣获县级一等奖。

——推进科技强检,延伸检察服务触角。建成检察办公办案专业用房,逐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先后完成远程提讯提审室、检察档案数字化、检察办案工作区、检察网络听证室等信息化办案办公配套建设,运用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规范制作电子卷宗1800余卷20余万页,使用网上单轨制[17]办理案件200余件,通过协同互联政法委平台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案件600余件。通过政法委平台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案件762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案件351件。积极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利,接待来访阅卷律师304人次。通过检察办案系统进行案件信息传递审核1572条,运用远程提讯系统开展办案110余次,办案效率大大提高。

——凝聚监督合力,检察权力规范运行。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工作10余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旁听庭审等活动50余场次。深化检务公开,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公开案件信息1600余条、公开法律文书1030余份。常态化开展政治家访,围绕岗位监督、纪律作风等环节,开展谈心谈话200余人次,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认真落实“三个规定”[18],实现全员填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14批次,评查案件646件。通过“长顺检察”官方微博、微信、网站发布原创信息480余条,让检察权在阳光之下运行。

各位代表,五年来,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离不开县监察委员会和各政法机关的配合与制约,离不开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面对新形势新阶段新期待,我们在法律监督质量效果上还有差距、在四大检察业务上还未整体提升、在检察队伍能力素质上还要长管长严、在服务全县中心大局上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要求,高质量做好各项工作。

未来五年主要工作方向和2022年工作打算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党的二十大将擘画未来五年宏伟蓝图,结合县委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未来五年检察工作,根本指引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工作路径是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任务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工作支点是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总体目标是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此基础上,我们坚决贯彻最高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始终保持“大提升”的志气、“破难题”的韧劲、“补短板”的自觉,以“起步就是冲刺”“开局就要破局”的决心抓好2022年工作。2022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县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一四四六”发展思路,深入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坚定信心、乘势而上,笃行实干、接续奋斗,努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成“一区四地”,加快“六个长顺”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为此,我们将立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忠诚之基开启新征程。把政治建设作为首要任务,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检察办案各方面、各环节。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着力点和结合点,用法律监督质效承担起服务大局的政治责任。

二、围绕中心强担当,以检察保障助推新发展。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新定位,聚焦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更加优质的“检察方案”服务保障县委“四新”主目标、“四化”主抓手深入实施,始终做到与县委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同题共答,在建设“一区四地”和“六个长顺”贡献检察力量自觉补齐法律监督短板和难点,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刚性威力,紧贴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全面提升检察办案质量和效果,力争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

三、聚焦主业抓落实,以为民司法展现新作为。坚持刑事法律监督更加注重宽严相济,民事法律监督更加注重权利保障,行政法律监督更加注重矛盾化解,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更加注重社会效应,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规范检务管理,强化案件质量评查,聚焦短板弱项,抓紧改进提升。坚持定期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体检”,摸清底数,把准导向,精准监督,大胆监督。

四、协作配合建机制,以多赢共赢检验新成效。坚持双赢共赢的理念,努力与纪检监察机关、执法司法部门形成良性、积极的工作互动,形成同建机制、协同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推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法律监督权与监察权、侦查权、审判权、行政权融洽推进。坚持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民主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突出重点创品牌,以持续改革争创新业绩。努力在检察宣传、公益诉讼、未检工作、信访矛盾化解、知识产权保护、文明建设、自身建设及党建工作等方面突出重点、体现特点、呈现亮点,创造更多典型经验、办出更多精品案例、塑造更多先进典型,形成有影响力的长顺检察特色产品。统筹用好改革、科技、创新“三驾马车”,持续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围绕稳进、落实、提升抓创新,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升级。

六、严管厚爱带队伍,以过硬队伍展现新风貌。以“赶考”的自觉,以大抓作风的决心,突出纪律规矩教育、作风督查、岗位监督、考核管理等抓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队伍,加强检务管理改革,推动检察政事务规范化管理。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案,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

各位代表,砥砺前行开新局,奋楫扬帆再出发,新的赶考之路,需要接续奋斗。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埋头苦干、勇毅前行,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长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有关用语说明

 

[1]补植复绿:指检察机关根据破坏资源环境不同的犯罪情节,要求当事人补种树苗、恢复山林,并以此作为减轻、免除刑罚的依据,及时恢复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给当事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让其以实际行动弥补损失,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同时彰显法律修复破损社会关系的功能。

[2]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

[3]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区: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一次性完成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辨认等侦查取证活动及开展心理援助等综合救助的专门场所。

[4]“一号检察建议”:2018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频发的客观实际,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上第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5]“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并在全国两会上作出承诺。

[6]“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有不恰当行为、违法行为或裁判错误的,分情形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监督,督促纠正。民事检察: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行政检察: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检察院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等行为也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7]“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简称,主要指工商、税务、烟草、质监、药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

[8]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9]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10]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2020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确定由检察机关进行核查。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从而促进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向同步转变。

[11]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2]提前介入:又称检察提前介入,是我国一种司法机制,在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办理案件时检察官就提前介入参与,共同办案,掌握办理过程的来龙去脉和证据逻辑链条,提前的程度可以早至案发报案时侦查机关第一次前往现场就一同前往。

[13]“-件比”:“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与“件”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它不是一个孤立指标,而是与其他指标一起相互牵制,相互平衡,共同反映办案活动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效果。“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最理想的“案-件比”为1:1

[14]行政非诉执行: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5]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16]捕诉一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规定“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17]单轨制:是指刑事案件使用电子卷宗通过办案平台移送,贯穿审查起诉到提起公诉各办案阶段,检察官、法官通智能阅卷对案件进行审查、审理,实现数字化办案。

[18]“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即“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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