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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律师执业情况汇报
时间:2014-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2013年来的相关数据

  2013年以来,长顺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会见46次(其中包括律师直接会见的36次),46次均获得该院允许;律师提出阅卷29次,均获得允许。律师提出调查取证0次。

  2013年以来,在审查起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9次,其中包括变更强制措施6次;律师排除非法证据申请0次。

  不起诉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人次1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经过检察院批准或盖章。律师持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013年以来,在审查起诉环节没有律师对检察人员提出申诉或控告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对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其一,律师凭“三证”可以直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其二,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查阅、复制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其三,在调查取证方面,律师既可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也可凭有关证件和手续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不需经办案机关许可。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存在的问题:一是律师会见制度的建立,增加了固定证据的难度。二是律师阅卷时间的提前,可能造成审查起诉期限被占用,使审查起诉时间更加紧迫。三是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加大了案件指控的难度。

  就以上情况该院业务部门的下步工作打算:(1)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既要重视有罪证据的审查,又要重视无罪、轻罪证据的审查,经过调查核实后,如果发现确实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2)积极开展公诉人实战培训。通过评析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公诉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促进公诉人员提高分析论证、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通过模拟演练和当庭评议,熟练掌握出庭公诉的策略与技巧;通过观摩庭审或录像评析,提高出庭公诉的整体水平。(3)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协调,控制庭审风险,注重听取律师意见。针对律师提出的侦查机关超期羁押、违法办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具有从轻、减轻等情况,充分听取律师辩护或代理意见,对于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转交给侦查部门要求迅速调查,并及时将核实结果告知辩护律师及当事人,同时在案件审查报告中明确反映出律师的辩护意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4)要规范律师阅卷程序。律师要求阅卷首先应向负责律师接待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工作人员于当日将书面申请转交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安排律师在几日内进行阅卷,但该期限要可以保证检察人员还有充分的时间审查案卷也可以更为合理地安排律师查阅卷宗,最大限度上避免双方在阅卷时间上出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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